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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15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河北美术学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保障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不包括离岗假退职工)。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三条  全校教职工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40,下午14:00—17:30(夏秋季下午作息时间为14:30—18:00),周一至周五为正常工作日,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

教师工作时间主要包括教学时间(包括讲授、指导实习、设计、论文等)以及校、院(部)安排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公益劳动等各项集体活动的时间。

第四条  对不能实行学校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部门(特殊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周休息日。调整作息时间,需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遇到下列情况可以延长教职工工作时间:

(一)由于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学校以及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第三章  假期类别和期限

   第六条  病假  教职工因患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病假3日以上需出具县级医院证明,病假期间按诊断书规定的时间休息。

第七条  事假  教职工因个人或家庭紧急事务必须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八条  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婚假七天。

第九条 丧葬假  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三天。

第十条 产假  教职工登记结婚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可以请产假。

女职工分娩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休假时间不顺延。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七天。计划外生育不享受产假。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假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一) 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 取宫内节育器,休假一天;

(三) 结扎输精管,休假十五天;

(四) 结扎输卵管,休假二十一天;

(五) 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的情况休假十四天至四十天;

(六) 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医师的意见休假;

上述规定,如果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休假时间时,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第十三条  送奶假  有十八个月以下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给予上、下午两次送奶时间假(含人工喂养),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三十分钟。

第十四条  路程假  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除规定的假期或时间外,可根据往返时间,另给路程假。

第十五条  进修假  教职工考取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需进修学习的,可根据学校学习要求办理请假手续;教职工通过全国联考考取在职研究生,需进修学习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各类假期时间的计算,病假、事假、婚假、丧葬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路程假、进修假等上述九种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第四章  各类假期的待遇

第十七条  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3天以内,全额工资;

(二)病假4天以上,15天以下,发请假期间60%日工资;

(三)病假16以上,30天以下,发请假期间40%日工资;

(四)病假30天(含)以上,无工资。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八条  教职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3天以下,发60%日工资;

(二)4天以上10天以下,发40%日工资;

(三)11天以上,扣除相应日工资。

一学期内事假30天(含)以上,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九条  教职工进修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专职教师,在完成学校规定标准课时量的情况下,工资正常发放;未完成学校规定标准课时量情况下,工资按完成课时比例核定工资;超出标准课时量部分按学校规定支付课时费;档案从学校转出,学校将停交保险;档案在学校且已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代为缴纳保险,月工资不够支付个人保险部分,由其本人补交。请假时间不列入考勤计算范围;

(二)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因进修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事假期间工资标准执行。档案从学校转出,学校将停交保险;档案在学校且已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代为缴纳保险,个人保险部分,由其本人缴纳。请假时间不列入考勤计算范围。

(三)教职工进修期满离职,除应偿还学已支付的各项补助、学校所负担的社会保险部分费用外,还应按补助费总额的50%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教职工婚假、丧葬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寒暑假假前假后工作不足15天者,不享受假期工资。新入职人员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前不享受寒暑假工资。新入职人员,试用期期间包含寒暑假的,假期不列入试用期,按具体工作时间核算工资。

第五章  请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条  请假制度

(一)凡请假者,本人须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理由及天数,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其中请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和工伤假者,需附交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书,出示医疗手册和医疗费收据。因公或探亲等事宜在外地患病,必须持有县或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按照审批权限经审查批准后,交本部门考勤员登记存查,请假人员方可按批准的假期休假,否则,休假无效。

(二)如遇特殊情况(事故、急诊)不能预先请假者应在事后立即办理补假手续。

(三)病事假期满后,应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请病、事假,提前病愈、事毕者,亦应提前销假。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假期者,应在上次假满前(在外地写信请假,以邮戳为准),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经正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二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一般教职工请假在三天以内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十天以内者,由主管部门及主管校长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十一天以上者,由校长最后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二)各部门领导请假,3天(含)以内由主管校领导批准,请假4天(含)以上由校长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校领导请假,由校长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四)校长请假,由理事会理事长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重视考勤工作,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组织与领导,认真做好本部门日常的考勤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进行考勤登记和统计。学校将每周不定期检查各部门出勤情况和考勤情况,并对部门的出勤情况现场登记,有无故不在岗人员将在月末通报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实行职工上下班出勤签到制度,签名必须由本人书写,每次只能签一次名,不能补签或提前签,否则,签名无效。替他人代签无效。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建立考勤登记簿,考勤员要根据签到情况以及请假情况,认真填写考勤簿,登记每个职工的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各种情况。因教学活动不到班的教师要登记备课、上课、学习、开会、公出、公益活动、业务活动等出勤情况。教师因病、事假等原因停止工作时,应按规定请假。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考勤员要按月将本部门的考勤情况统计汇总后报部门考勤负责人,考勤员应于每月二十五日将已经单位负责考勤的领导审核签字后的考勤统计表连同各种缺勤证明一并报送人事处。

第七章 考勤要求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全校教职工要认真、自觉地执行学校教职工考勤办法,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工作时间不外出办私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有事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休假。

第二十八条  工作时间不准喝酒(正常招待除外),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扣发一定数额考核工资。

第二十九条  严禁卖工、卖课,一经发现、查实,给予行政处分并扣发工资津贴。

第三十条  迟到、早退,每次扣发20元考核工资。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一)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上班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及请假逾期不上班又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者;

(二)公派出国学习或停薪留职自费出国学习、探亲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准者;

(三)国内在职、定向或进修学习期满逾期不归,而无正当理由者;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者;

(五)本人要求调动工作,虽经组织同意,但尚未办理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六)虽然出勤,但拒绝接受领导分配的工作,出勤不出力者;

(七)未请假不到学校上班,未经批准找人替班、代课者;

(八)教师未按学校规定办理调课手续而擅自停课者;

(九)教职工在办理请假证明中弄虚作假;

(十)迟到、早退超出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0.5个工作日计算。

第三十二条  对旷工人员,经批评教育无效,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旷工1天,扣2日全额工资,旷工7天(含)以上,扣发当月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含)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凡因打架、斗殴、无理取闹而不上班者,停发工资和一切津贴补贴。

第三十四条  劳动纪律和考勤工作,将作为学校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发放各种单项奖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三十五条  对考勤工作不负责任,知情不报、瞒报等弄虚作假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扣发一定数额的津贴。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有关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石家庄东方美术职业学院考勤及假别管理办法》(石美院发[20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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