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美术学院
新聘教职工试用期满转正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和评价制度,加强新聘用的教职工试用期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聘用的全体教职工。新聘用教职工试用期只约定1次。新聘用的硕士研究生教职工试用期为3个月;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的新聘用的教职工试用期为 6 个月;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新聘专任教师原则上试用期为 1 个月;特殊人才经本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可适当缩减试用期。具体试用期约定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章 新聘教职工试用期考核办法
第三条 新聘教职工试用期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综合评价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和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和在政治立场、思想政治素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的提高、知识更新、工作创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公共服务意识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考核严格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在廉洁从业、廉洁从教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 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第五条 试用期满考核确定为合格档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师德师风、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积极参加教育培训,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具有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认真负责。
(四)能够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五)能够严格按照廉洁从业、廉洁从教的相关规定,严于律己,履职尽责完成好岗位工作任务。
第六条 新聘用教职工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用期满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师德师风方面表现较差的。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达不到岗位要求,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者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仍无明显改进的。
(四)纪律意识、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较差,或者出现严重失误、失职,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离职守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六)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聘用资格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九)其他可以认定为不合格情形的。
第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用期满考核的新聘用教职工,视为不合格档次。
第八条 新聘用教职工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寒暑假累计超过 30 个工作日不在岗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岗的工作日后考核。考核时,顺延期累计超过半年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二)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岗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岗的工作日后考核。
(三)试用期内,被刑事、行政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影响试用期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新聘用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工
作的组织和协调。其中专任教师试用期考核由教务处牵头负责,辅导员试用期考核由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各用人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新聘用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新聘用教职工试用期满前15天可提出转正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考核对象进行个人总结,填写《河北美术学院新聘用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登记表》(附件1.1)。
(二)所在单位(部门)组成考核组,对新聘用教职工进行考核,并做好考核材料登记(附件1.1、1.2、1.3),并提出考核档次意见。对专任教师考核,教务处同时签署意见;对辅导员的考核,学生工作处同时签署意见。对新聘用教职工考核后拟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所在单位(部门)考核组要对照考核标准,写出详细的考核情况书面报告。
(三)各主管职能部门汇总各用人单位(部门)考核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核。
(四)考核结果反馈各单位(部门),对考核对象予以正式聘用或不予聘用。
第三章 解除聘用
第十一条 新聘用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新聘用教职工,在学校作出解聘决定的当月,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根据其实际工作天数发放工资。其中专任教师课时费由其所在学院上报,教务处核实后,按实际承担课时量结算课时费;辅导员岗位津贴由其所在学院上报学工处审核后,按工作实际结算。
第十三条 在新聘用教职工解除聘用后的两个月内,按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教职工的人事档案转递手续。
第十四条 新聘用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解除聘用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部门)进行沟通,并由用人单位(部门)说明理由。 沟通期间,不影响考核结果及解除聘用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1河北美术学院新聘教职工试用期满考核登记表
1.2关于 同志转正的座谈会记录
1.3关于________的民主测评表(本表部门内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