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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23-12-07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河北美术学院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

 

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除下列人员外,学校与所有新入职和在职的教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2.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3.外聘兼职、兼课的人员。

4.实习的在校学生。

(二)新入职教职工在30日内,应与学校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新入职教职工须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非全日制用工除外),暂时无法提供者,应在1个月内补齐,否则视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生效。

二、劳动合同期限

(一)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规定如下:

1.学校教职工首、续签劳动合同期限皆为三年;

2.除经教职工书面申请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第一次续签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新聘用教职工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明确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限按《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新聘用教职工试用期只约定一次。新聘用的硕士研究生教职工试用期为3个月;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的新聘用的教职工试用期为6个月;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新聘专任教师原则上试用期为1个月;特殊人才经本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可适当缩减试用期。具体试用期约定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准。

(四)教职工因参加培训、进修、访学等与学校另签协议(合同)有服务期约定的,如服务期超出劳动合同期限的,合同期自动延续至服务期满。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续签

(一)学校和教职工双方按照本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学校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学校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校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四)经学校和教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也可以解除合同。

(五)劳动合同期满,考核合格,经学校和教职工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一)学校与教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学校如与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教职工。

(三)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校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1.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2.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有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

4.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的;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6.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8.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9.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学校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10.教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

11.经查实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12.经查实,有其他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

13.其他不服从或抵制学校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教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教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学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学校决定提前解散的;

6.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学校可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前两年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2.劳动合同期满前未正常履行岗位职责达到一年及以上的;

3.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达不到岗位要求,不能胜任工作,经教育调整仍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不胜任工作的;

4.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者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仍无明显改进的;

5.纪律意识、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较差,或者出现严重失误、失职,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6.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离职守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7.学校认为不应续签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合同组织与管理

(一)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由人事处负责。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教职工,应该按照学校的规定和要求办理离职及交接手续,学校按照实际出勤天数结算工资。

(三)劳动合同文本是教职工人事档案重要组成部分,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六、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可协商解决,教职工也可向人事处进行申诉。

七、本管理规定作为学校规章制度由教职工入职时一并知悉并签署劳动合同。

八、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1关于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

 

 

 

 

 

 

 

 

附件1.1

关于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

 

本人 ,性别: ,身份证号: ,现就职于 (单位/部门)从事 岗位工作。本人第一次续签的劳动合同约定自 日至 日的合同期限即将届满,经与 协商一致,双方均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因个人原因,现本人申请本次续签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特此申请。

 

 

部门(签字盖章):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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