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学校建设步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满足中青年教师自我发展、自我提升的迫切需求,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对象
在职的教学、科研一线教师及实验教师,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培养方式
1.参加全国博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报考全日制统招研究生。
2.参加全国联考—GCT考试,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3.申请教育部认证的国外博士学位。
4.在职研修博士学位。
三、申请条件
1.原则上申报教师应在我校工作1年以上,报考专业应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要。
2.不脱产进修教师要处理好本人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习期间应承担本单位工作,完成相应规定工作量,并正常参加年度考核。
3.未经学校同意自行报考人员,学校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及经费资助。
4.申请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教师,脱产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请流程
1.个人申请,填写“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审批表”。
2.二级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或工作需要签署审批意见,择优选派,并报人事处审核。
3.主管校长审批。
4.申请教师被正式录取后,应与学校签订“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
五、考核管理及待遇
1.在职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管理及考核工作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所在二级单位应将教师在读期间的工作任务、时间安排、工作量等列入教学计划和工作计划中,以便实施管理和检查。
2.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完成原岗位工作任务的,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并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缴纳社会保险。攻读在职博士学位的,学校给予资助10万元;攻读全日制博士的,学校给予资助30万元,分三年支付。
3.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毕业后应在1个月内到人事处备案,按规定提交学习档案。如需延期毕业应提前3个月向所在二级单位及学校提出申请,获批后可延期进行学习。
4.因个人原因造成中途退学或没有完成进修任务的教师,应返还学校在其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放的工资及资助等。
5.经学校批准并与学校签订了“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协议”的人员,按照协议约定如期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的,毕业时享受博士研究生工资待遇。
6.博士毕业后应在学校继续服务不少于6年,如服务期未满即提出调离、辞职离开学校,应退还已享受的博士待遇(按服务年限折合计算,应返还学校在其进修期间发放的工资、给予的资助以及学校为其缴纳的各类保险费用及其它费用),并缴纳每年10000元(人民币)的服务违约金。
六、其他说明
1.教辅、辅导员、管理岗位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经单位推荐、学校批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程序、政策执行。青年教师攻读硕士学位按原文件执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