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教职工遵纪守法,参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教职工的专项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惩戒遵循以下原则:
(一)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二)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三)惩处公平得当;
(四)惩处及时公开。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 奖励条件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师德高尚,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显著的;
(二)刻苦钻研技术与业务,重视知识更新,勇于改革创新,在改进教学方法、管理方法和工作方法等方面,有实际成效,教育质量、工作效率等有明显提高,效益显著的;
(三)积极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超额完成所规定的工作量,成绩显著的;
(四)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学校和国家有显著贡献的;
(六)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七)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及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八)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学校有关规定,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的;
(九)其他应该给予奖励的。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一般结合年度考核实施奖励。对于事迹特别突出的,也可以随时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种类和标准
对教职工实施奖励,分为优秀教师、教学名师、优秀辅导员、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五种类别。
奖励标准结合河北美术学院优秀教师、教学名师评选办法、河北美术学院优秀辅导员评选办法、河北美术学院师德标兵评选办法、河北美术学院师德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获得奖励的教职工,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按政策规定核发。
第三章惩戒
第七条教职工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无理取闹,拒不接受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任务;
(五)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毁坏公物;
(六)违背组织原则,采取非正常手段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七)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八)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九)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一)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三)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五)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六)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七)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教职工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
第十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十一条 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当给予处分时,一般应该从发现错误之日起半年内给予处分。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对教职工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 处分程序:
(一)应受处分教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处分意见,并将《河北美术学院处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审核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院委会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
(四)所在单位将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受处分人签字。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受处分的人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十天内向学校工会提出复议,学校工会在接到复议后,应在十五天内答复或处理。若对学校做出的答复或处理仍不服的,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十四条 处分后的有关规定
(一)受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二)其他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奖励的撤销和处分的解除
第十五条 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撤销奖励,由我校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第十八条 教职工受到辞退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重新讨论给予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九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一)受处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美术学院解除处分审批表》;
(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审核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院委会研究,并做出处理决定;
(五)将解除处分的审批决定送达本人签字,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解除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本条例如与上级新的规定发生抵触,应按上级规定执行。原《河北美术学院教职工奖惩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北美术学院人事处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