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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新聘教职工岗前培训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10-11 发布者:人事处 浏览次数:

为使我院新聘教职工岗前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全面有效地提高新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使其具备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科学知识,增强教书育人的技能,适应我院教学科研工作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培训依据

新聘教职工岗前培训是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和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是新聘教职工上岗必备的培训过程。根据教育部《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以及有关规定,现制定新聘教职工岗位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二、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保证新补充到学校的教师初步掌握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基础知识,具备上岗必须的教育教学技能,适应教育教学任务,培养职业道德修养,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全面履行教师岗位职责。   

三、培训对象

每年新聘教职工、辅导员、行政人员。已受聘讲师、副教授(含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可不参加培训。高等学校“教育学”、“心理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可免修《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   

四、培训内容

(一)“通识”培训部分

1.授课科目   

高等教育学   

高等教育心理学   

高校教师职业能力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   

高等教育法规   

现代教育技术多媒体课件制作   

增加教学能力、教学方法、科研方法,教师礼仪和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等专题讲座。   

2.培训教材   

采用统一编写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高校教师职业能力》。   

(二)“校本”培训部分

1.校史校情校规专题   

2.教育与教学评价专题   

3.教学实践专题   

4.科研方法专题   

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部门特点拓宽培训内容与方式,学时根据培训内容自行确定。   

五、培训形式

1.“通识”部分培训由人事处和教务处组织,按照课堂系统讲授与分组讨论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教学实践相结合、集中授课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具体形式为专题讲座、典型报告、教学观摩、课堂教学实践或讲评等。   

教师职业能力课程实践培训部分按照新聘人员岗位类别区分,分为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两种。教学人员教学实践培训环节,组织新聘教职工写教案、集中备课、制作ppt、微格教学、试讲,说课、评课和组织新聘教职工做公开示范课等;教务处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其中,非教学人员教学实践培训环节通过自学形式完成培训。   

2.“校本”培训部分由院长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学工处等部门自行根据新聘人员岗位类别组织完成。   

六、培训管理和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   

1.“通识”部分培训任务,以新聘人员自学自修为主。   

2.院长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学工处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校本”培训部分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切实保证“校本”培训环节的培训质量。   

3.切实加强培训过程的管理工作,在集中授课的过程中,坚持和完善考勤制度。   

4.严格考试和考核制度,坚决防止和杜绝考核过程中的弄虚作假和考试中的舞弊现象,纠正各种不正之风,确保岗前培训工作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对于考试违纪人员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并通报所在学院;对考试不合格或“校本”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均须在下轮培训中补考或补修。   

5.加强评估检查,建立有力的评估检查和考核机制。学校将对培训工作开展好的教学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考核与结业

(一)考核   

1.“通识”部分的以考试方式为主,分为开卷和闭卷两种形式。考试由学校聘请相关学科专家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同时兼顾学习作业和课堂教学实践环节的考核。其中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考试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同时达到各自权重的60%以上,方可认定合格。教学职业能力结业考试占50%,平时成绩占50%;教师职业道德和高等教育法规以交作业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认定成绩。补考科目以卷面成绩为最终考试成绩。   

2.“校本”部分学校人事处组织考核,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进行总体评价。   

(二)结业   

岗前培训成绩合格者由供职部门记入教师业务档案,承认其接受继续教育的经历,作为高校教师上岗、转正定职和晋升职称的主要依据之一。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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