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教职工的身体健康,规范我校教职工工伤、因工伤残无法坚持正常工伤人员的待遇和处理程序,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员工。
第三条 工伤事故的界定
工伤事故是指在本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及管理活动涉及到的区域内,因上述各种活动过程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伤害,或使人体的某些器官失去正常的机能,致使受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伤的一切事故。
第四条 工伤的界定
工伤是指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职业病伤害。
第五条 我单位教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报工伤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在本单位进行正常的教学(包括校处实习)、科研、生产及管理工作岗位上人事日常工作,或从事单位领导或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同意的工作因突发事故致伤、残。
(二)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对单位有益的工作而致伤、残。
(三)工作时间在本单位的生产区域内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致伤、残。
(四)上下班时间按正常所经路线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伤、残。
(五)因工在外地出差或外勤期间或工作调动途中非本人责任发生事故而致伤、残。
(六)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引起职业病(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而造成的永久性完全残废或者死亡。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因工致伤口复发而死亡。
(八)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病而猝死。
第六条我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不能申报工伤评定,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二)本人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酗酒,无证驾驭船舶、机动车辆。
(三)本人的行为属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工伤申报时限及流程
(一)在石家庄市内及郊县发生工伤:必须到工伤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如发生重、特大事故危及生命时可在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必须转入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否则工伤不给予办理报销。
(二)在非本市发生工伤:选择就近医院进行救治,病情稳定后必须转回石家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如需转院治疗,必须先到工伤部门进行备案,审核后方可转院治疗,否则不给予办理报销。
程序 |
时限 |
材料内容 |
快报 |
事故发生24小时内 |
快报表,写明员工姓名.身份证号.事发时间日期.事情经过地点.是否经公处理.如何处理.几点几分送往那家医院诊治.初步诊断结果,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复印件均可);伤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工伤认定 |
事故发生后20日内 |
单位员工工伤证明原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原件.门诊病历本复印件.证人证言签字加按手印(手写至少两人).《工伤认定申请表》.120出车记录(由120出车送往急救医院时提供).住院志复印件(住院者提供).经公部门处理结果(打架斗殴需公安部门出具双方询问笔录.交通事故需要交管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书).单位委托书原件等工伤要求的其它材料。 |
费用报销 |
当年年度内(每月5号我处收取报销材料) |
工伤认定书原件.《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申请表》(代理单位需盖公章).《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代理单位需盖公章).诊断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两张一寸彩色照片(不限底色).门诊病历本复印件.门诊票据及住院票据原件.用药明细、住院志及出院小结(住院者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交通事故提供);等工伤要求的其他材料。特备:如需二次住院治疗,请在我处填写《石家庄市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 |
劳动能力鉴定 |
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痊愈之日起15日内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复印件.检查.检验等资料.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决定复印件.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备注:1.图表中标有下划线事项均由我处领取;
2.诊治医院必须是工伤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一);
第八条 工伤假及工伤治疗期
教职工工伤需请假治疗、疗养者,应由负伤人员就医医院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书并结合负伤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伤治疗期,指定需要休息疗养的时间,由人事处根据学院请假管理规定通知所在部门。
第九条 工伤职工有哪些情形应当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第十条 学校工伤保险责任划分及业务办理
学校人事处保险科负责全校教职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人员异动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及政策业务咨询及答疑等工作,各单位为工伤教职工第一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工伤人员的医疗救治、事故报告及工伤待遇办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及个人因未履行工伤保险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24小时内电话报告、3个工作日内工伤事故书面报告)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费用将从单位年终绩效工资中一次性扣除。
2.教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应提交个人相关参保资料而不及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视为个人自动放弃参保资格,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此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概由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河北美术学院人事处
2016年8月29日